有违棋理的“捉”
一将一捉对一杀一闲
如图,选自1981年全国象棋团体赛男子组第二轮,江苏李国勋先对火车头顾振国的实战,轮黑走。
(1981年4月29日弈于肇庆)
着法:黑先
119. ······ 炮1退1
120. 帅四平五 马2退4
121. 帅五平四 马4进2
【藿注】黑马2退4将军,判将;马4进2伏马2进4,相三进五,马4退5,帅四退一,马5进7,帅四退一,黑马可以踏相,判捉。红帅四平五,伏马三进二连杀,判杀;红帅五平四应将判闲。黑一将一捉对红一杀一闲,按当时执行的1979规则,属于“二打一还打”,双方不变应判作和。但临场以下黑方变着被红方一着致胜,具体因为什么原因变着,尚无从得知。
自1984试行本规定,二打一还打的二打方必须变着,基本沿用至今。
【藿按】稍微具备一定棋力的都会明了,以上通过推演黑马4进2可以连续照将然后得相的变化,由此判黑方为捉,显然是不符棋理的。黑方决不会去用马踏相,而肯定是接走卒4平5吃仕叫杀,恰恰黑方用卒吃仕又不应该判捉。如今这个棋理与棋规不相融、或者说是互相牴牾的现象,虽说尚属个例,但是否能够引起重视且尽快地加以解决,以期使两者达到妥善的一致性,从而对象棋的艺术性也是一种保护,这是我们大家所共同期盼的。
长捉无根炮对一杀一捉少根士
如图,选自1995年第七届棋友杯全国象棋大奖赛第六轮,盘锦潘振波先对牡丹江牛显君的实战,轮红走。
(1995年8月12日弈于丹东)
着法:红先
1. 炮一平二 车9平8
2. 炮二平一 车8平9
霍文会:红方炮一平二,企图从下一着起炮二进三,士6进5,兵四进一将死黑方,是“杀”。续着红方炮二平一,伏炮一进三,车8退2(士6进5,兵四进一,车8退2,兵四平五杀!),炮一平四,白吃一士,按“捉”裁处。对此裁决红方想不通,因为从局势上看,红方在此千钧一发的争先关头,绝不会用炮吃士,倘若【用炮】吃士,反被黑方车、卒抢先攻城。然而在裁决炮二平一走棋性质时,裁判是以客观存在为依据,而不考虑实战中能否这样走子。裁判是站在客观的立场上,依法裁决。
黑方车9平8与车8平9,步步用车拦阻红炮,且具有攻击作用,均是“捉”。
综上所述,本例红方是“一杀一捉”,黑方是“长捉”,双方均为禁止着法,按当时执行的《87规则》裁决,双方不变作和。如按现行的《99规则》裁决,立即判和。
【藿注】本例若依上述推演,红一杀一捉少根士,黑长捉无根炮,按国内最新规则裁决,黑方须变,不变判负。此例若按亚规裁决,黑长捉无根炮,红一杀一捉(或一杀一闲),都是黑方必须变着。
【藿按】此局有多处予以刊载,前面仅是摘录其中一则。局中由裁判所“推演”的炮二平一变化,最后的炮一平四吃黑士,是完全脱离“客观”实际的:红方要么兵四平五、下一着成杀;要么兵四进一、下一着再兵四平五抽车。走炮一平四打士,无异于拱手让出胜利果实,判其为“捉”也就违背了棋理。
对弈的双方棋手是棋局的主体,每局棋的胜、和、负的结果,都关乎棋手职业生涯的成败、荣辱、得失,不可谓不重要,所以棋手要对自己的每局棋高度负责。而对于棋局每着棋究竟具有什么作用、性质,维护棋局能够正常进行,则是当值裁判在监局过程中,必须要正确回答的问题和重要的职责。此例所举的明显违背棋理的“推演”和裁决结果,不仅相关棋手难以理解和接受,恐怕连裁判都会对此感到难以解释。那么以后如果出现类似情况,是继续照此办理?还是审视一下规则是否有待完善之处?
裁判界有一个流行的“攻择严、守择佳”的说法,就是在面对“待判局面”,用来分析判断循环反复的每一着的作用性质的“原则”。那么由裁判来指认前例黑方走马7进5吃相、后例红方走炮一平四吃士,是否符合那个“攻择严”?是否符合常识逻辑?是否应该值得探讨?
静待高明集思广益,使《规则》在既要促使棋局进程精彩紧凑,又要保留象棋竞技中蕴含的艺术性;既鼓励积极进取,又保护正当防守;既维护棋手当局的权益,又能经得起历史的推敲;诸方面都能够得到逐步完善,而且更加简单明了、便于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