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象棋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铜仁市象棋协会”,简称为“市象协”。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市热爱象棋运动的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提高铜仁市象棋的整体水平。
(一)提倡和研究象棋运动,实施《铜仁市全民健身计划条例》,致力于发展我市象棋事业、推动全市性象棋运动的开展,提高我市棋类运动竞技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谐社会建设。
(二)增进全市从事象棋的研究者和象棋运动的爱好者之间的友谊和团结,促进我市棋界与各兄弟省、市象棋界的友好交往。
第四条 本会依照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并依照协会章程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协会及会员的一切相关活动都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铜仁市体育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铜仁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本会办公地址设在:铜仁市碧江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积极宣传和倡导象棋运动,配合各地教育部门让棋类活动进入课堂,增大素质教育力度,为开拓青少年智力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二)大力开展群众性象棋运动,指导全市象棋的普及工作。
(三)致力于我市象棋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积极培养和推荐优秀的青少年象棋运动员。
(四)主办或配合有关部门举办全市的象棋竞赛活动。
(五)组织举办象棋的棋艺研讨会、报告会、讲座和训练班。
(六)协助市体育局、有关职能部门审定、公布业余棋手的等级称号,业余段位资格和评审等级教练员。
(七)举办裁判员培训班,提高裁判业务水平,协助县文体广电局考核并审批等级裁判员,推荐报考国家级裁判员的人选。
(八)争取和接受资助和馈赠,以供本会促进棋类活动开展。
(九)收集交流和整理编印有关技术资料。
(十)指导各县区象棋团体和其他象棋团体开展和组织象棋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喜爱象棋和象棋文化。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获得本协会技术指导和咨询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认真完成本协会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或任务;
(四)按期缴纳会费;
(五)本会会员每人每年交100元会费,上不封顶。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七)服从协会的管理,接受协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产生,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和其他职务;
(三)审议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研究和制定全市象棋运动的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本协会法人代表为会长。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二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为会员人数的20 %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两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和处理协会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主席、顾问。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理事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理事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企业资助: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赞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活动的日常开支由主席或秘书长审核、批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施行。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章程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