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棋的各种着法,作为象棋术语广泛流行,拙见现行规则的某些着法定义解释尚有改进的空间。用更通俗、简明的语言,对行棋着法的本质特征作出概括性的规定,即做出定义解释,可准确揭示行棋着法的本质,从而进一步完善规则以更好服务于象棋比赛的临场裁判,这对于棋文化的传承很有积极意义。笔者为此不厌其烦地罗列、说明《中国象棋规则》的多个版本及《亚洲规则》的相关条款规定与解释,进而提出自己的改进意见以抛砖引玉,盼能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与同好的思考,不妥处,恭请指正。
二、“应将”与“将死”
1、“应将”,《中规(1956)》称为“解将”,即是“解救自己的被将”。
“应将”与“将死”,首见于《中规(1959)》第一章第五节:被“将军”的一方必须采取保卫的着法,叫做“应将”,”如果被“将军”而无法“应将”,就算“将死”。
《中规(1973)》增列了“应将”的办法:一、将(帅)从被攻击的地方避开;二、吃掉对方进行“将军”的棋子;三、用己方的子置于对方“将军”的子与己方将(帅)之间,俗称“垫将”。对方炮“将军”,己方的子作炮架时,可以把它走开。
2、《中规(1987)》规定:“被“将军”的一方必须立即“应将”,即用自卫的着法去化解被“将”的状态。
现行11规则的规定是:被“将军”方必须立即“应将”,如果无法“应将”或不“应将”,即被“将死”
3、亚洲规则没有对“将死”做定义解释。对“应将”称“解照”,并规定:解杀 凡走子直接化解对方之杀着者,谓之“解杀”。此项诠释适用于“解照”与“避捉”。
4、笔者浅见,“应将”与“将死”是两个不可或缺的棋例术语。另,现行11规则之“不‘应将’,即被‘将死’”的表述也似有不妥。建议将其定义修正为:凡行棋化解将军者,称为“应将”;无法应将者,称为“将死”。
仅就字面意义和陶山老师讨论下,不一定对:“行棋”、“走子”二词的区别在哪里?很容易让人想到“行船走马”这个并列式结构成语。“船”与“马”当然可以并列,但“棋”与“子”似乎难以并列,那么“行棋”一词就有些抽象了,如:“行棋至此,吕钦微微一笑,刘殿中顿感高深莫测,如临大敌”。“走子”的含意则较为具体。
定义“将军”,内含“直接攻击”一词,按理说没有问题。也许表达不够完美,但至少现在没找到更好的说明。“直接攻击”大概是区别于“非直接攻击”而言,比如杀、隔步杀等攻击性质的着法。
三、困毙
1、《中规(1956)》只是说“一方将或帅被困无棋子可走时也算败”,并没有使用“困毙”一词。
“困毙”,首见于《中规(1959)》第二章第5节:将、帅没有被“将军”但上下左右均不能到(一到那儿,便被对方棋子吃掉),此外又别无棋子可动,叫做“困毙”。直至《中规(1999)》修订为:“轮到走棋的一方,无子可走,就算被‘困毙’”。
2、现行11规则的规定为:轮到行棋的一方无子可走,即被“困毙”。
3、亚洲规则并没有“困毙”的提法。只是规定为;“凡能围困对方之棋子,令对方无可走动者,即为胜局”。
4、笔者浅见,“困毙”也是一种行棋取胜着法。试将其定义修正为:“凡走子令对方‘欠行’(即无任何棋子可以走动)者,称为‘困毙’对方”。
四、自杀与送将
1、“自杀”,首见于《中规(1959)》第二章第五节,其规定为:将、帅自杀,或走动一个棋子使将帅被吃掉,都是不许可的,之后一直使用,直至《中规(1979)》被删除。《中规(2007)试行》再次使用,规定为:“3.4 一方行棋后形成帅、将直接对面、或主动送吃帅(将),或在被“将军”时误走他子而没有“应将”,听任对方吃帅(将)的行为均属“自杀”。
2、“自杀”,在现行11规则中规定如下:3.4 一方行棋后形成帅、将直接对面、或主动送吃帅(将),或在被“将军”时误走他子而没有“应将”,这些听任对方吃帅(将)的行为均属“自杀”。
3、亚洲规则没有“自杀”的说法。
4、记得台湾有人把不合规则的行棋着法称为“讹着”,笔者十分赞同。拙见所谓“自杀”,只是“棋手走棋失误,造成自己输棋”的一种比喻,也属“讹着”的一种。它不是、也不可作为象棋棋例的专用术语,其相关规定条款似应改称为“送将”可能更为贴切。其定义为:凡走子误走“讹着”,令己方帅(将)处于被吃去状态者,称为“送将”,明将(将帅直接对面)、不应将等,均属“送将”。
诸位以为如何?
五、要杀
1、“要杀”,见于1956年初版中规第八章“禁止着法”:“要杀”就是在下一步要“将死”对方的意思。这种说法,之后被历版规则一直使用,至1984年试用中规和《中规(1987)》定义为:凡走子企图在下一着“照将”或连续“照将”,使对方无法解救者,称为“杀”,或称“要杀”、“叫杀”、“做杀”等。《99规则》修改为:凡走子企图在下一着照将或连续照将,将死对方者,称为“杀着”,简称“杀”。
2、现行11规则对“杀”的术语解释是:凡走子企图下一着将军或连续将军以将死对方者,称“杀”。
3、亚洲规则对“杀着”的术语解释是:凡走子企图于下一着叫将或连续叫将,令对方无法解救者,谓之“杀着”。
4、笔者浅见:"杀”,当有“明杀”、“暗杀”之别。“杀”,应是“要杀”的简称,对此做以说明是必要的。试做定义如下:
要杀:凡走子下一着(含一子连杀)即可将死对方者,称为“要杀”,简称为“杀”。
暗杀:凡走子须从下一着起通过两个、或多个棋子的连续将军方可将死对方者,称为“暗杀”。